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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非法开采河砂,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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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向当地村委会承包村内的规划保留河段非法进行河砂开采,筹备好相关设备后,砂场正式投入运营。经鉴定,涉案河砂资源价值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采矿罪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的标准,且非法开采河砂资源的价值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