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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就构成虚开的犯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就构成虚开的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具体危险犯,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有相应的抵扣申报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所以以下两种情况将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第一,不具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性质的“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

具体思路是对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改后公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开行为作限制性理解。核心是在“三流一致”(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律主体)的问题上,只要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流,即应认定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经营业务,不要求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也不要求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按照这个思路,“如实代开”“挂靠开具”等行为因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

第二,不具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目的的“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

这是指行为人开具发票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如实缴纳了相关税款。实践中常见于为了虚增营业额、制造虚假繁荣而虚开。对这类行为因其未危害国家税收利益,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按照这个思路,“无骗税目的的虚开进项税额行为”“增销售环节的虚开行为”以及“无货对开、环开”(即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但行为人开具时无骗税目的,但开具后又产生骗税目的并进行申报的,则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