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亲生孩子送交他人抚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京打工的19岁姑娘小李在与男友同居期间发现自己怀孕,可是在得知怀孕后的男方却直接玩起了消失,从此杳无音讯。一怒之下的小李没有去做流产反而将孩子生了下来,可是在久久的苦寻男方无果后,小李不得不考虑自己与孩子的命运。面对北京高昂的生活成本和孩子的抚养成本,小李被迫决定将孩子“送养”给他人,然后准备离开北京这个令她伤心的地方。

      “收养”孩子的家庭非常富裕,且一直没有孩子。这对夫妇出于对小李的感激之情,也基于自己的私心,在小李将孩子抱到其住所后,这对夫妇给了小李十万元钱做为小李的“营养费”,并要求小李以后不要再来打扰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几个月后,正当小李准备收拾行李回乡的时候,北京警方以“拐卖儿童罪”将小李刑事拘留。

      对于这个结果小李和其家人都表示非常不解。自己生的孩子但是自己养不起,送养给别人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选择,怎么还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律师认为,小李的行为的确涉嫌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方式,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方面则是直接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但是对于本罪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刑法并未做出太多的限制。

      在审判实践中,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制定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严格执法,保持对拐卖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而对于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社会舆论也是严厉谴责,民愤极大。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第十七条则进行了完整的细化,要求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由此可见,如若小李因自己经济困难的原因无力抚养孩子,仅仅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未收取任何财物的,是不会触犯刑法也不会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但恰恰是这十万元钱,使得小李的“送养”行为有了明显的出卖儿童的性质。
所以,小李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