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医疗鉴定是咋回事--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是人就会生病,生病就要上医院,这是常识。在生活中,医院绝大多数都把病看好了,高高兴兴回到家中。但现实生活中,也有的人因看病而导致医疗纠纷,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将官司打到法院。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因为医疗案件涉及到的责任是比较专业的问题。有时候可能医院说医院的道理,患者说患者的道理,即“公说公有理,婆就婆有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医疗鉴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供法院和各方当事人进行选择和判断。

      那么,医疗鉴定到底是咋回事,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现就此进行相应的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事故鉴定分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可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二种。其中第一个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是医学会,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上一级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进行有关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予以同意的,则不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只要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可以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院能否主动依职权进行?
       关于举证责任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该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原则,举证责任由部分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要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不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因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如果不进行司法鉴定,可能法院最终的判决导致明显的不公,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