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2018学法丨罚金的处罚与执行--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罚金的问题,包括罚金的数额、执行以及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对犯罪人的影响。

      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适用范围较广,但主要适用于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这意味着,对于罚金的确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应考量犯罪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同时,实践中,决定罚金数额时也会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四种: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其中,强制缴纳是指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法院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措施,强制其缴纳。随时缴纳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追缴。这表明,在通过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以及强制缴纳都不能实现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随时追缴的方式进行执行。

      犯罪人积极执行罚金刑的行为一般被视为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如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将影响到犯罪人的减刑、假释,且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因此,不能以为主刑执行完毕,罚金刑就可以进行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