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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提供劳务致人受伤的法律责任--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现实生活中,在工作中受伤大部分人认为属于工伤,也即属于劳动关系项下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员受伤后并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也即这些纠纷大多数产生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那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收到伤害既然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保障,那么他们的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呢?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在其它民事法律规范中也有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该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且该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即无论在事件中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该责任的类型,侵权责任法确有不同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在这里,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即根据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和法律对于劳务受伤时雇主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这其实是个简单的问题,因为从新旧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在后,也即是新法。且从层级的角度看,法律也要大过司法解释的层级。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侵权责任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