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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商又加价,法院怎么说--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某在一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处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某认购开发商名下某楼盘的一处房产,王某当场向该开发商交了10万元作为定金。

      后房价上涨,开发商要求王某加价购买该处房产,否则就不再卖房给王某。开发商表示如果15日内王某不加价,将把王某认购的该房产进行二次销售。王某刚坚决不同意,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只能将该处房产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出售给自己。

      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最后将官司打到法院,王某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认购协议书》,将《认购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按照原来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开发商则表示不履行《认购协议书》,无法将该处房产出售给王某,除非王某自愿按照新的价格购买。到底是王某有理开发商必须卖,还是开发商有理可以不卖呢?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认购协议书》毕竟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只是双方约定的相关认购事项,并且约定了定金条款。双方如果不能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双方互不产生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存在,《认购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互义务。

      现在王某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出售方开发商则不愿意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王某同意加价才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就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但开发商不会因此就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违反《认购协议书》的约定,理应承担王某的相关损失。本案中,王某可以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损失数额王某可以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订立《认购协议书》至开发商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房屋购买差价损失为限,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