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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一个案例帮您读懂职务侵占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7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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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于某,系北京市联运公司的临时工,因工作表现好,被任命为上站业务员,负责将货物从单位签收后领出、掌管货票、持货票将领出的货物办理托运手续等发送业务。有一天,于某与同事从单位将货物取出,准备去北京站办理货物托运,于某先是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造成独自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假象。同时向行李车间的同事谎称,有几件货物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后于某持上述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运往自己家中,并用空纸箱填充上泡沫和砖头,在北京站用原货票将其发往目的地。
【审理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财物,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于某作为公司临时工,是否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并未对行为主体的身份作出限定。因此,上述人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看上述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条件,而不需要界定行为人在公司的身份。在本案中,于某虽然是北京市联运公司的临时工,但其岗位职责决定了其对负责托运的货物享有控制权,于某也正是利用了公司委托其托运货物和掌管货票的职务便利,将临时经手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应当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