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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之法律法规篇(第二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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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于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在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现实生活中,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类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亲人被公安局或检察院带走,您得看看您的亲人是否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形。有时候,亲人是在其他场合被带走的;有时候,亲人是当着您的面被带走的。不管是如何带走的,您都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上面是指的是公安机关,根据最高检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三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如果您的亲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带走,您首先就要仔细核实上述相关信息,被带走的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以及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律手续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要求。
这里,笔者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有二个二十四小时,在亲人签字被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您就可以咨询并有权请律师去会见(法律规定不能会见的情形除外)。

文丨方其先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