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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更为普遍地被运用,所以也更为大众所了解,而监视居住则显得较为陌生。但随着刑事案件复杂性的加强,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逐渐增多,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并合理地加以运用。

相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能获得普遍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不能由辩方申请适用,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则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由此可见,监视居住是可逮捕情形下的例外适用,相对取保候审,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适用条件更为严格。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也较为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同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与取保候审不同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