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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股东出资不足,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

2015年,陈某、李某和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分别出资60万、90万和150万,其中陈某和李某为现金出资,周某以房产出资。一年后,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拖欠B公司265万元,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在设立时,周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仅价值110万元。

【律师分析】

A公司设立时,周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估价过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B公司应当追加陈某、李某和周某为第三人,

A公司应当偿还拖欠B公司的265万,对于周某应当承担的40万元,陈某和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