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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因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有什么区别?--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7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基本案情】
许某与洗煤厂签订了铲车承包协议,约定铲车只用于厂里的生产使用,对于铲车司机由许某雇佣,且由其支付工资。后许某雇佣王某作为铲车司机,赵某利用拉煤矸石的时机,与王某共谋,由王某利用开铲车的便利条件,采用先装一部分煤炭,在盖一部分煤矸石的方法,偷拉厂里的煤炭,获利之后,二人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必须是利用行为人所担任的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王某而言,其并没有看管、保管厂里煤炭的职责,也不负责运输煤炭,其利用的仅仅是可以直接接触煤炭的便利条件,其利用的不是职务之便,而是因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
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