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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4种适用情形--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4种适用情形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案情相对简单、清楚的案件的当事人询问为什么诉讼程序比想象中要简便、迅速,并质疑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等情形。事实上,即便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民事诉讼程序一样,也设置有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就世界范围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普遍设有简易程序,充分说明简易程序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而这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即便是第一审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程序上也大为简化,例如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都不像普通程序具有诸多限制和要求。

简易程序的一个颇受关注的特征就是审限上的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这一特征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能使已确定罪刑的罪犯早日进入服刑阶段,争取服刑期间的减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