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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该怎么办——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二十一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死刑立即执行该怎么办——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二十一讲
 

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该案由中院和高院都下达了判决书,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家属找到律师,询问该怎么办?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工作,并最终为被告人获得了改判,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核准期对被告人来说极其重要,做的好可能改判死缓保住性命,最好的结果就是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有可能错误的;

(二)在执行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五)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量刑的;

(六)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这个时候,作为律师主要从罪犯是否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这几个最重要的环节去做大量的工作,包括会见和阅卷,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深度的沟通联系,提交新的有利的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招待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