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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对换的安置房是共同财产吗?--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对换的安置房是共同财产吗?

“不要夫妻千担粮,只要夫妻好商量”,夫妻本为伴,本意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但往往感情在出现重大利益时候会显得不堪一击,例如面临拆迁,房屋分配问题,往往让夫妻间的最后一点情分不复存在。

那么,如果是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下面这个案例,律师告诉您答案。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对换的安置房是共同财产吗?

 

【案例】

昌平区的王先生五年前结婚,婚前有一套房屋,现因拆迁“等价对换”补偿了三套房,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前不久,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提出离婚,并主张三套房子是婚后所得,且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特殊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所有。要求至少分走一套。

王先生不同意,于是向律师求助。

律师认为,该房屋仍应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对换的安置房是共同财产吗?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律师给出了如下答复:

首先,《婚姻法》规定,这三套房屋虽属于婚后所得,但三套房的来源并非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而是由原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而来。

其次,在这次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遵循“等价对换”的原则予以补偿,房产的总价值并未出现明显增值;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有增值部分,由于王先生的太太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并无任何“贡献”,既非拆迁安置人,也没有属于她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