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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的分配--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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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过程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6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那么,针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义务向法庭提相关的证据或线索,即需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如果被告方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未产生疑问,法庭将不会受理被告方的诉讼申请。当然,上述规定对这种证明责任确定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能够让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就达到了法庭受理该项申请的标准。在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后,法庭就应正式启动审查程序,标志就是法庭责令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的责任。上述规定对公诉方的证明责任确定了很高的标准,其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以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陈瑞华教授定义为“两步式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参加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版,第80页)这一规则确立了被告方将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证明标准较低,在法庭正式启动审查程序以后,公诉方才承担证明公诉合法性的责任,但证明责任很高,这种证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公诉方拒绝承担证明责任或者证明责任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庭将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