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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之刑事探讨--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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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各大新闻媒体、朋友圈被“虐童”刷屏。先是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后又是北京红黄蓝幼儿园爆出工作人员对幼儿扎针。幼儿教育,本是充满幸福,充满期待的一个经历。但是爆出的事件却让每一个父母揪心。道德层面,社会公众一致强烈谴责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良莠不齐,管教方式粗暴。

那法律层面,相关人员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呢?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该罪要求必须是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鉴定结果。但通常来说大部分虐童事件的当事人的伤情很难构成轻伤二级。所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难度大。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该罪名,将犯罪对象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富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对于此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阐释,仍属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