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工程款
民申字46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均证明中城建六局所施工工程验收合格。本案一、二审认定合同有效,再审认定合同无效,但再审驳回了原告公司的申请,确认了按原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本案裁判表明:即使合同无效,约定的付款条件也应遵守。
二、无效后的合同是据实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在(2011)民提字第235号案件中,有两份工程造价鉴定书,其中,按合同约定的鉴定价为52989157.84元,按实结算的鉴定价为69066293.11元。本案最终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款,一方面从最高司法实践层面诠释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是法释第二条规定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该裁判结果也符合“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司法解释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应当包括: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条件、支付节点及利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