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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由于结婚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但现在却变成了很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尤其在河北、江苏、甘肃这些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的案件屡见不鲜,对于有名无实的婚姻,支持返还彩礼应当是一个正确的决断。那么,现实中,符合哪些情形,支付的彩礼是可以要回的呢?今天,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

男方小李,32岁。女方小王,27岁。2014年2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两周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王家也同意这门婚事,但是需要68000元彩礼。

这可让小李家犯了难,小李因为之前故意伤害行为蹲过监狱,出狱后已经是男大当婚,同时李家又是村里出了名的困难户,如今难得找到这么个合适的姑娘,家里人商量这婚一定要结,于是小李的父亲从亲戚朋友处七拼八凑,终于凑到了68000元彩礼。于是在2014年6月,小李随父亲、媒人,两次前往小王家,先后一共给了小王家彩礼68000元。6月底,认识刚刚4个月的两个人在家乡的民政局登记领证并且在家人朋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

然而婚后的共同生活却并不如意。女方小王在婚后来了个大变脸,彩礼一分没有花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上,女方却一直吵闹觉得彩礼太少,经常以购买衣服为由所索要零花钱,不给就不断打砸家里的家具电器,本来因为彩礼小李家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婚后女方不断索要零花钱更让小李无法忍受,双方也因此不断争吵,分居的时间远远大于同居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到2周。2015年的秋天,在一次下地干活时,小王编造了借口就离家出走了,此后杳无音信,小李通过刊登了寻人启事、报警等手段均无所获。2017年小李收到了小王的离婚请求,小李表示同意离婚,但一定要返还彩礼,于是双方正式对簿公堂。

 

【律师分析】

按民间风俗习惯,婚前或者同居期间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的这种给付行为,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情形时,男方请求返还的可以酌情予以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李和小王已经登记结婚,那么能否返还彩礼就要关注(二)、(三)项的规定。

 

第二项要求夫妻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男女双方结婚后互相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结婚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是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本案中,小王婚后除了索要零花钱、打砸家具电器外,没有尽到任何妻子应尽的义务,显然不属于此项所述的夫妻共同生活。小李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返还彩礼的那么我们再看看第三项,第三项的家庭贫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绝对贫困,通常要以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作为依据,本案中小李为了支付彩礼,全家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家庭生活更加拮据,如果在庭审中小李可以出具民政局开具的相关贫困证明,就可以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