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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启动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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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并由此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审判。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被动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多由受犯罪活动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进行。那么被害人如何启动诉讼程序,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依法行使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相互推诿。这意味着,即便不知道相关案件的具体立案管辖机关,被害人也可以基于就近、信赖等因素考虑向公、检、法任一机关提起控告,并不致使控告意愿和行为落空。
其次,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对于该类刑事案件,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具有立案管辖权,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在相关人员提起诉讼后才能被动行使。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第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性质上属于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提起公诉,此时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是被害人需持有证明刑事案件的证据。
第四,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自诉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公安、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不作为”行为,故相关人员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需出示证据证明曾经提起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实践生活中,各类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只有对立案管辖机关有相应了解,才能在相关利益被犯罪活动侵犯后及时、有效地加以维护。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