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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责任方应当赔偿--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先生在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追尾一辆别克轿车,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先生全责。张先生报保险后,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对方轿车的修车费及拖车费。

      可是当对方车主取完修好的事故车辆之后表示,自己的别克轿车系刚刚购买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最少两万元。因此向张先生提出索赔,要求张先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两万元。

      张先生认为,对方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所有损失已由保险赔付,自己无需再赔付任何费用,因此拒绝了对方车主的要求。被撞车主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律师观点】
       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判全责的张先生显系侵权责任人,理应对被侵权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理赔。

       然而,根据市场价格及现实情况,被撞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确出现明显的价值贬损,这方面损失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这存在两方面问题:

第一、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仅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一般包括被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损失,车辆维修损失;然而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不予理赔,因此这部分费用应由侵权人即张先生直接赔付;

第二、具体的车辆贬值损失,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在诉讼中由原告方申请法院指定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鉴定。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2012年5月,著名网红郭某某(已因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开着价值240万元的玛莎拉蒂轿车被中粮集团下属的某奥迪轿车撞损,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其高达21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