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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规”的那些事--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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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规的定义
      双规,也称“两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是中共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二、双规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该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1997年5月9日颁布施行,并于2010年6月2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此时,“两指”代替了“双规”。

三、双规的适用范围
1、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双规适用的人员为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四、双规的执行
       双规具体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负责“陪护”被归人员。

五、双规的期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因此,双规的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
双规期间应当遵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