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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解与“私了”--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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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也就是说,针对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均应由作为国家机器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而现实状况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非暴力性传统犯罪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私了”的情形普遍存在,即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也随处可见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是加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咨询可否私下协商处理,或是通过“私了”的方式撤销刑事案件的控告等。

      事实上,刑事追诉是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之刑法功能的专门程序,因此,公诉案件中的“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没有撤销刑事案件的权限,同时,为有效防止相关风险,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积极寻求国家机关的介入处理,保护合法权益。

     但“私了”的违法性并不意味着公诉案件中不能出现“和解”因素。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新创建了一个特别程序,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在该程序中,凡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均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在其列。同时,当事人和解还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其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和解可以通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达成,达成之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专门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