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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 之法律法规篇 第八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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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说到您的亲人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律师要做的相关工作,可能有的案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会涉及到您本身,比如: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您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进行的,现实中有的家属并不配合,这样反而更可能把事情搞得更糟糕。因此,最好的方法是配合搜查,并记录保存好相关的搜查证据。司法机关搜查完后,会有扣押笔录,您也要保存好,以便律师核实相关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这里,大家最需要关心和注意的对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处理,可能会把您本身的一些财产进行相关的处理,大家还是要耐心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论,如果不是涉案财物,司法机关会尽快将相关财物发还给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