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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期限--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0-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问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问题,尤其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担心出现超期羁押的状况。

      准确计算办案期限以防范超期羁押的前提是要弄清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办案工作的起始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侦查、起诉、审判为三个不同且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于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这三个阶段的职权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起算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由此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这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可达三个月,侦查终结后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针对重大复杂案件,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且如果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这就意味着在不存在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下,有些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七个月。

      审查起诉的期限起算于人民检察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遵循了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但如果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由于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且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那么对于退侦二次的刑事案件,最长的审查起诉期限可达六个半月。

      公诉案件的审限因审判程序的不同而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审判期间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究竟是否符合延期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监督并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