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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刑事再审案件对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适用--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6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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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原系山西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6年年初因涉嫌侵吞单位公款五十余万元人民币被判贪污罪,并处以有期徒刑11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王某针对其案件申请再审,并认为应以上述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其重新裁量刑罚。
【法律分析】
       案例中,王某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即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所以,需要确认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及其具体适用。
       首先,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国际刑法。而司法解释属于对法律内容的阐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而非创设新的行为规范。因此,司法解释不受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具有与解释文本同步的时间效力,即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针对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问题,还是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问题,均要求刑事案件处于“未决”状态,即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因此,案例中,王某的案件已经经过了一、二审阶段,判决已经生效,不能适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