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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醉驾新规中“情节轻微不与定罪”,应如何理解?--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量刑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以浙江醉驾入刑《纪要》为例: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该《纪要》第六条关于刑事处罚第一款,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意见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通说上认为属于危险犯,必然应当考虑其危险性,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综上,危险驾驶罪的“不予定罪处罚”的结果的最佳处理期间恰恰应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察阶段,而不是案件办理意见基本形成的审判阶段。在初期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介入并给予专业建议,有助于最大化的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