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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拆迁方工作失误,导致拆迁过程中多给了12万补偿款,能往回要吗?--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7年年初,距离县城新落成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不过数百米的杨庄村被列入该县棚户区改造范围。村民小路接到其名下两处房产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赔偿金额分别为33万余元、50万余元。

        小路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了全部货币补偿,考虑到两处房产是他和其兄共有,每家只能分得41万元左右,而按照当时周边小区的房屋价格,购置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综合成本超过50万元,加上装修,大概需要60万元,因补偿款与购房款相差太大,小路未能就补偿及奖励数额与街道办达成一致。

       街道办及包村工作的县妇联工作人员先后4次找他协商补偿事宜。经过各种“找补”和计算,工作人员给他两处房产应获补偿和奖励的数额为128万元,对此小路表示认可,并和父亲前往街道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按街道办工作人员要求交回他自己保留的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后,得到了款项名称为“拆迁补偿款及奖励款”共计128万元的《领到条》,小路凭这张《领到条》到银行将以上款项转账到自己名下。

       青菏街道办工作人员将小路名下两处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汇总位置填写颠倒,误将土地面积当做建筑面积错误计算,共计多出124680元。要求小路退还,而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大半。接到通知后,小路父亲曾告知拆迁队因赔偿存在争议停止拆除,但房屋仍被继续拆除。

       6月20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告民”民事案件,此案因原告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以工作人员计算错误“钱给多了”为由,诉被告返还拆迁户不当得利。

【律师分析】
        本案中,清荷街道办计算错误多给出的12万拆迁补偿款能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本案中,如果街道办可以证明确切的补偿标准,按照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款确实是多出12万,街道办是可以要求不当得利返还的。但是拆迁的谈判本来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小路是基于街道办提出的条件才签订了补偿协议,如果拆迁办每次都用这样的方式高价许诺先把老百姓的房屋拆掉,再通过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信赖利益的损失谁来弥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