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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网络言论构成寻衅滋事--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违法取土用于砖厂建设,使其耕地形成了水塘。村民张某对此行为向国土局进行了举报。国土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王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2、对王某进行罚款。后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某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区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王某执行了罚款的决定,但由于水塘形成面积较大、较深,没有办法进行恢复土地原状使得执行不能。张某便认为某区法院处理不公、存在包庇,某区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说理解释,其仍不能接受。

      此后,张某在互联网上注册微博,并多次在微博内发布辱骂、诽谤某区人民法院以及该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的言论,该微博不断被群众关注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某区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性质认定
张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张某最初选择的举报方式是可取的,但之后如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继续反映,而不应该在网络上对他人采取诽谤、人身攻击等恶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