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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醉驾”最新处罚标准,营运车司机更应当慎重!--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2017年5月20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mL,但其仅出小区100米远,其已构成醉驾,但没有造成其他任何后果。李某开的是营运车辆,持有A1驾驶证。那么,本案,刘某的行为有哪些后果呢?

      本案中,刘某持有A1证驾驶营运机动车,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结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因为醉酒驾驶,其持有的A1驾驶证将被吊销,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笔者在此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特别是具有营运车驾驶资格的人更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