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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开发商违规违法而获得额外补偿,不应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强子和小霞系兄妹关系,小霞与小军系夫妻关系,强子和小霞的母亲叶阿姨是经济开发区的村民,因涉及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叶阿姨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坟墓迁移补偿款。后小霞因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不满,并与亲属产生矛盾。强子得知此事后,认为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而造成亲属不和,遂以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为由,准备了索赔材料及举报信并邮寄给了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商的负责人在得知此情况后,主动约谈了强子等人,并与其签订了承诺书,支付了部分的补偿款。强子在接收款项后,感到签下的承诺书对己不利,要求退还款项,被开发商拒绝。一审法院以强子等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上述三人无罪。

       那么,强子等人重新索要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第一,强子等人作为被补偿主体,重新索要拆迁补偿款,不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争议的补偿款不是明显地不属于强子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其索赔行为实际上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子事后要求返款的行为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第二,强子将起草的索赔材料和举报材料交给了开发区管委会,并没有告知开发商。也就是说,强子等人并没有直接向开发商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 “威胁、要挟”;
第三,开发商主动约谈强子等人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强子等人签订承诺书完全是出于民事谈判的结果,而开发商却是以制造强子等人敲诈勒索的证据为目的,让其签订承诺书并支付部分补偿款。因此,民事谈判的结果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结果。
综上,强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