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陪你看剧聊法律——关于《人民的名义》的三处核心法律问题浅析--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囿于剧情简略,事实并未完全呈现,对于《人民的名义》中引起贪腐窝案的导火索-“一一六”一事,现只能简单概括如下,并略表法律浅见:

剧情回看:
       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在举报的过程中反复谈到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了一笔五千万元的过桥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六天,利息约定为日息千分之四,并以大风厂全部股权作质押。后因京州商业银行欧阳菁临时决定终止向大风集团贷款,以致大风难以偿还山水集团的过桥贷款,并且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利息滚至数千万元。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大风厂的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但大风厂的员工持股会听说现在市值近十亿的大风厂被山水集团以几千万的低价变相获得后,遂群情激奋,一致引发了造成中外巨大影响的“一一六”事件。因此,蔡成功在事发当天选择向检察院举报,以求立功并自保。

剧情中涉及几处法律问题和浅显分析列举如下:
一、双方约定的过桥贷款,是不是属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山水集团的过桥贷款利息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如此被动的情况下,蔡成功应当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依法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如果员工不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因股权质押产生的质权依法并未设立。在诉讼阶段,大风厂员工作为质押股权协议的涉案股东,应到庭参与诉讼,一般会对蔡成功的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蔡成功的举报行为应如何评价?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蔡成功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和立功的行为。

律师浅见:
       《人民的名义》在社会播出后,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从搜查赵德汉时表现的困兽狡猾,和控制丁义珍时的冗长汇报;从大风厂的堡垒维权,到拆迁队的假冒出警;从检察员猴子对举报人包子的侦查回避,到程度局长对工会主席的非法传唤。这一幕幕、一节节,既贴近生活现实,又不遗客观评论。体现问题的同时,不避不庸的态度,更显大局风采,不得不发心点赞。BBC高度评价此剧堪比《纸牌屋》的观点,虽不敢苟同,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名律师,更欣慰的是剧情不再欲盖弥彰、曲高和寡,而是针砭时弊、剑指民心,虽题为“人民的名义”,但彰显的确是人人终将受益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