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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行事火气高,妨害公务切莫要--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小张平时是个平易近人的人,人品在单位也是有口皆碑。一天,单位员工聚餐,小张高高兴兴地参加了,在同事的劝说下,不胜酒力的他也敞开喝了几杯,而且很快就进入了醉酒状态,和同事争论时不免充满了火药味儿。同事小王一看小张说话不客气,也借着酒劲儿凑上去,结果一言不合两个人就打了起来。饭店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报了警,派出所李警官出警进行调查,过程中小张对着李警官的肚子狠狠地踹了一脚,后经鉴定,李警官腹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现小张因为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近些年,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及进行法律辩护过程中,发现妨害公务的行为屡有发生,而且大部分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醉酒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后都没有意识到,只能是追悔莫及。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形来看,绝大多数妨害公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没能够获得取保候审。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发生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此,法律没有对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进行限定,这也意味着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定罪不需要犯罪行为有具体物理后果的发生。这也使得很多行为人陷入法律认知的误区,即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从根本意义上阻碍公务的执行,也没有给执行公务者造成多大的身体上的伤害,但依然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提醒大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据公权力授权,执行职务,旨在保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有序平衡。执行公务者个人及其职务行为均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一旦被人为侵害,所带来的社会秩序失范等危害后果虽不能物理量化,但影响重大。所以建议大家即便是在醉酒的情况下不要使自己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是存在病理性醉酒的特殊因素,那就将自己的自控力提前到对于饮酒行为的认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