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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父亲欠钱不还,子女没有偿还义务,除非子女继承遗产--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6-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是否可以找其继承人主张权利,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父债子偿,在古代确实曾经有这样的制度,民间也坊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导致很多人认为父债子偿是理所应当,实际上父债子偿有它的合理性,这就涉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拆分解读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财产,法律上是支持父债子还的,更具体的说不仅限于父债子还,应该是所有继承财产的继承人都有偿还义务,也就有可能是夫债妻还或是子债父还,并且偿还的范围只能在继承人继承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具有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就不能要求父债子还或是要求其他继承人偿还,债权人只能在其遗产范围内实现权利。

最后,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由于这一条文欠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并无明确的机关或单位有明确的权力或职责来接手无人继承财产,履行债务也无义务主体。在实践中,有一些继承人利用这一漏洞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弃继承,造成遗产债权人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前,由于该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其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的行为相冲突,可认为放弃遗产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可实现履行方式情况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现实履行障碍,该债务的履行亦不损害继承人利益的,对于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这种处理方式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防止恶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当获利,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