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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明知其与雇员之间为雇佣关系,为何说成是加工承揽关系呢?--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对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从事受雇行为时因工遭受损害的,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加工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无责任是不承担责任的。

在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承担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导致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承担的不同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更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