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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不仅用来约束劳动者,企业也必须尽义务!--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在涉密岗位、技术岗位、高级管理岗位的员工入职时均会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上述协议不仅保障了公司的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保障了离职员工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不会因为无法从事其所专长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现实中会发生员工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公司却未向员工支付补偿。这种情况发生后,离职后员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年。

 

离职后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公司未及时足额的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基于上述的《劳动合同》、有关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员工是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补偿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于发生上述情况后离职后员工的救助途径及方式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该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既然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与员工间协商一致签订的,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