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2015年协议离婚,在北京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按照当时的市值女方给男方补偿220万,在两年内给清。
进入2016年以来,北京房屋持续上涨,到2017年该房屋市值已经超过600万,李女士没有按照约定向王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此时王先生觉得当时分割财产时有点亏了,对方也没按约定支付补偿,想重新分割该房产,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能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
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要在一年内行驶撤销权,如果没有被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不会被法院撤销,所以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