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老百姓在经营场所受到意外伤害,谁的责任?--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经常到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在此过程中经常发生意外事件,很多老百姓因为法律常识的欠缺,自认倒霉,或者虽找到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但是被推诿,久拖不解决,终止放弃维权常常发生。

        其实,很多纠纷发生后,老百姓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维权的,获得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核心问题就是一、看经营场所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二、经营场所是否作出说明和明确的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6年3月某日,张阿姨在家附近的超市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维修没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和围挡,导致多人无法了解情况,发生拥挤多人受伤。张阿姨因受伤较重被送医院进行治疗。针对包括张阿姨在内的受伤者多次与超市沟通未果,委托律师集体维权,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超市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了全部受害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