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场,两人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现在一方以登记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么?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若一方认为,两人的婚姻登记过程存在瑕疵,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慎义务,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通过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自己的诉求。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若夫妻一方要主张婚姻无效,应当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是不能够仅以夫妻登记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场,婚姻登记过程有瑕疵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