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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的游戏解说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几年,网络直播成为资本的新宠,直播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也产生了一大群人气不亚于影视明星的网络红人。伴随着直播行业的崛起,许多相关法律问题也随之应运而生。

 

本文要讨论的是:主播的游戏解说视频,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一、解说视频如果构成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的哪一类?

现行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分为如下九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上看,解说视频如果构成作品,应当属于第二项“口述作品”或第六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解说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如何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核心。那么游戏解说视频的独创性体现于何处?

第一需要确定独创性的评判对象。那么游戏解说视频中到底什么才是独创性的评判对象呢?剖析游戏解说视频,其实其核心就包括两个内容,内主播的话语解说和打游戏的游戏画面。因此对于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基于这两点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判。

第二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应结合游戏本身的内容以及游戏玩家可发挥的操作空间的大小。笔者认为,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应重点考虑通过玩家的操作所形成的画面与游戏本身固有的画面(或预设画面)的区别程度。这个与游戏本身的类别和性质有关。如果游戏本身是开放性较强的创作类游戏,如模拟建造类(模拟城市),游戏玩家基于自己的理解建造了具有独特风格的城市,那么就可能具有了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如果游戏本身是剧情类的作品(如RPG类游戏),玩家只是跟着游戏本身已经设定的情节和方式“走剧情”,那么就很难认定独创性。

第三游戏解说是否具有独创性,应考量主播个人的解说风格。特立独行的解说风格,区别于其他人的说话方式和用词,都是评判解说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依据。笔者认为,在个人特点鲜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解说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