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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怎么回事--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那么何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又有什么区别?

       本文主要介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六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担保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可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时间要求更加严格,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而债权人如果仅仅以不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很可能丧失了对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也就是要求债权人要在更短的债权届满后六个月内起诉债务人,保证期间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此时不管诉讼周期有多长,在对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人该六个月保证期间的规定,相当于将向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缩短,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该主张权利不必非得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可以像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样,口头、书面、短信等方式都可以,但是要做好证据保存。一旦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有句话叫“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希望大家充分了解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以免错失主张自身合法权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