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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未成年人?--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过去一段时间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对于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行为,各方的责任或是什么?有无保护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教育机构的责任:
①在校期间受损: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②遭受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院对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情况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监护人的责任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则需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