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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什么意思--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而保证一般指的是自然人的担保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还款的法律责任。当今社会大量的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都要求债务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保证人担保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那么同样都是人的保证,不同之处在哪里呢,本文主要介绍从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角度阐明两者的主要区别。
   
      首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

      可见,一般保证的保证是有先后顺序的,债权人先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才能向保证人行使追究保证责任,而何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而言之,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才能起诉或仲裁保证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其次,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从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义务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还清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行使债权,具体说就是可以起诉和仲裁债务人和保证人,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对债务的偿还部分先后主次,在执行中,谁有履行能力就执行谁的财产。
 
      最后,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