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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退一赔三”的情形--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商家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以来,有效的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经营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就是常说的“退一赔三”原则,即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全部费用,并以该费用标准的三倍作为惩罚性赔偿,加大了惩罚力度。

何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适用“退一赔三”维护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即销售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二手产品冒充新产品,以次充好,牟取高额利润等。只要是销售方故意隐瞒,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即可认定为销售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