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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区别?--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老金在婚前购买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买房时办理了按揭贷款,后老金与小王结婚,后双方又因感情不和离婚;老曹也在婚前买了一套房,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老曹没有办理按揭贷款,而是从亲朋处借钱凑齐全款购买,之后又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后老曹和小朱结婚,后双方也因感情不和离婚。

那么小王和小朱,谁能在离婚时享有前夫名下的房产的份额呢?

律师点评:

一、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小王享有房屋对应份额。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小王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和增值部分,老金应当给予补偿。

二、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只视为对抵押人个人债务的代偿,与房屋份额无关,小朱对房屋没有份额。

抵押贷款实质是老曹通过贷款行为所产生的对银行的个人债务,与房屋本身没有关系。房屋仍系老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部分老曹的个人债务,因此就共同偿还部分,小朱有权要求老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