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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确定?--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很多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条款都会约定在离开原单位后二年内不得在同类别或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中任职。同时约定在此期间原用人单位应该给付劳动者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那么给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在完成竞业限制义务后,应该以什么标准向单位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劳动者可以按照离职前平均工资的30%主张,如果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