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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登记后,车辆无须交给抵押权人实际占有,法律明确规定--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张计划在城里买套房子,但是首付还差了一些,于是找到同事小吴拆借一部分。小吴女朋友得知小张借钱后,担心以后小张还不上钱,就要求小张提供一些担保,让他把车押给小吴作担保,等小吴还上钱再把车还给他。但是小张还要用这辆车跑滴滴挣钱还小吴,所以就不想把车交给小吴.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把车交给小吴而又能起到担保作用呢?

 

律师解答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像车辆、船舶、航空器(如飞机)这一类虽然是动产,但属于特殊动产。以这些特殊动产为债务作担保的属于抵押,应该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车辆的抵押登记在车管所,船舶抵押登记在海事局,飞机登记机关在空管局。这一类特殊动产办理抵押登记后,无须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实际占有,比较常见的是贷款买车,车抵押给银行,但车不用实际交给银行,而是车主照常使用。

 

本案中,小张和小吴可以共同到车管所,在小张的车上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无须将车辆交给小吴实际占有。如果以后小张不能按期还钱,那么小吴起诉小张后可以拍卖变卖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