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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以下2种社保问题,申请仲裁将不予受理!--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去社保管理部门投诉)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予以受理的情形:

1.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1.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

若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但需自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2011年7月1日以后:此时已允许为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若农民工再行主张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