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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法: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待遇上,区别大不同!--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年底拖欠工资情况频发,但每个劳动者面临的情况、拥有的权利、主张的方式可能都不一,要根据各自的用工性质来定,基本上可以区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简单说下区别。

1、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但劳务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纳为:由劳动者向用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上上述主体)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由用工者支付相应报酬的形式。

 

2、是否有劳动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

要明确这不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或无社保并不必然就是劳务关系。事实上,一些经营不正规的企业经常出现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拒绝缴纳社保的情况,这就要根据其他的用工细节来认定用工性质。

3、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必然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普通《合同法》。

 

4、双方权利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受诸如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若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这都是法定权利;而在劳务关系中,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定权利,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主张。

5、因工受伤的后果

“工伤”的法律概念也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证》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来主张后续的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受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流程进行,根据伤残鉴定主张赔偿,两者做的鉴定标准也不同。

综上,劳动者要维权,首先需明确用工性质,再走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