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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法:员工被辞退,未休年假应支付3倍工资!--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2014年12月1日入职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2017年9月30日,单位欲将老王辞退,但老王工作兢兢业业,从未休过年假,单位同意支付给老王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但双方对于计算方式和天数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本案中假设这是老王第一份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老王自2015年12月1日起享受年假,根据单位的年假制度,员工年假为6天,故截止2016年12月1日,老王享有6天带薪年假,若单位因工作安排,未能安排老王休息,则应该向老王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是2107年9月30日老王被辞退当天,老王第二个年度并未工作满一年,这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老王2016-2017年度的年假天数。两个年度的天数总和就是单位应支付年假工资的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不意味着发放日工资的三倍,300%中还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未休年假的天数×2倍即可。